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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3)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自行到社保代缴窗口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下岗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负担,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10.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认真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

  (2)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事、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并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要围绕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4)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优化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需的经费支出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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