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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7.就业援助政策。

  要把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该单位每月100元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经费从再就业资金列支。

  要积极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8.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相关单位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9.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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