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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上述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已进行改制,但改制时并未付给职工安置补偿费的合资、合作企业。

  5.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经贸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同级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等。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劳动就业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争取设立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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