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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获得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许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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