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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阜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外省市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吾)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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