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各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情况的排查结果,集中向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发放《参保登记及缴费通知单》,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对各参保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核定并作为制定保费征收计划和保费征收的依据。
2.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从业人员依法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证明,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的凭证之一。
3.对拒不参保或虽已参保但拖欠保费达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暂不予评定企业人力资源诚信等级;在劳动年检时暂缓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暂缓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以其参保的人数及缴纳保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次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依据;对拟建立企业年金的暂不予备案审核。
4.对未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5.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建设、公用事业与房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工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时要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申请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费。
6.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下列证照、登记、资质等事项以及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初审时,要依法查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依法参保及缴费情况书面证明,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采取督促申请人及时参保或者缴清保费的相应措施。
(1)办理《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检;
(2)办理税前列支审批;
(3)办理车辆登记及年检;
(4)办理招投标、工程建设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5)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手续;
(6)办理安全许可、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年检;
(7)办理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
7.对未依法参保或者欠缴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格。
8.各级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等问题,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执法、规范推进
1.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市政府将从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审计部门中抽调专人,组成市社会保险扩面联合执法工作组,重点对在社保扩面和征缴保费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对各县、区社保扩面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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