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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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