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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2007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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