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阜新市境内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凡是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市建委核定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政府指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专户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及时通知缴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三、市建委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或有资格的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后,即给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是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暂不予以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阜政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开发)单位应按工程总面积×3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工程总面积×2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总人工费的20%缴纳工资保证金(最低不得小于2万元)。
五、对当年不能完工的建设、施工项目,按本年度预定的施工面积或施工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