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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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