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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2007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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