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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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