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渣排放单位要严格按闽政办〔2003〕79号文要求不得向废渣利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退回所得。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使用的监管。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范畴,严格监管,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设计单位要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工地,不得用于工程建设。进入工地的墙体材料要有完善的见证取样和抽验、复验制度。要加强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监管,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有关产品技术要求,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龄期未到、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出厂销售,杜绝恶性低价竞争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开展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投入;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加快研究、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制定和完善其工程应用相关配套技术措施。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门窗等保温隔热构造工法。探索研究建立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着力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在工程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六)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新墙材基金等各项科技奖励政策和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加强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能力,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检测和计量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新型墙材企业进一步提高装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研究、开发、生产各种新型节能墙材产品,形成产品系列化、配套化,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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