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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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