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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1/4(含)以上屋顶坍塌;
  3、1/4(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含)以上,同时1/5(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积(含)以上倒塌。
  2、1/3(含)以上屋顶坍塌;
  3、1/3(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7、同时符合两项以上I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
  1、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
  2、1/2(含)以上屋顶坍塌;
  3、1/2(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以上(含)屋顶坍塌:
  5、一面墙壁倒塌1/3(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
  6、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7、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8、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9、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标准的。

  倒塌房屋裁定办法

  第一条 省、市、县(市、区)在民政部门设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第二条 由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救灾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裁定员。
  第三条 裁定可以由1名或3名裁定员进行。由3名裁定员裁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定时要佩证上岗。
  第四条 裁定员依照《倒塌房屋界定标准》进行裁定,裁定实行一裁终局。
  第五条 发生倒塌房屋争议,当事人一方向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提出书面裁定申请。
  第六条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裁定一般为当场即时裁定。裁定前,当事人双方要签订《裁定委托书》。如不能当场即时裁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裁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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