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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救[2006]24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倒塌房屋界定标准

  第一条 房屋是指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是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第二条 房间指各楼层自然间。如自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达到2.2米的部位计算房间面积,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第三条 房屋倒塌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
  第四条 下列为房屋倒塌情形:
  1、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第五条 房屋倒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I级倒塌(指一般倒塌)、Ⅱ级倒塌(指较严重倒塌)、Ⅲ级倒塌(指严重倒塌)。
  (一)I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4面积(含)以上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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