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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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