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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沪社保业一发[1996]9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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