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比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坚持有目的、计划地自学、进修。
3、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表达清楚,重点突出,并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具有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胜任不同年级专业教学。承担过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4、正确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效果良好。
5、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具有一定的教育特色。
6、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除外),所带班级受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学生管理、教研教改、团队辅导工作,或负责学生工作,带领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具有一定的育人成绩,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