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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琼人劳保专[2007]15号 2007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专业学术、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履行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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