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琼人劳保专[2007]15号 2007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