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助理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或专业技术工作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4、任助理讲师期间,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获省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可等同正式刊物发表1篇;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教改积极分子”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了解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胜任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履行助理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