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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比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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