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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时课,实验课、见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条件
  1、育人效果明显。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进步明显,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
  4、任讲师期间独立撰写论文3篇,其中在省级专业刊物(具有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论文评比一等奖,或出版专著(译著)1本(5万字以上),经高评委学科评审组鉴定,确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5、根据各行业所设的职业工种考核目录,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须具备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教育部门评估意见)。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学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年均超额完成职称申报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达20%以上,专业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第1-7条中的2条。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1部被多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三名,一等奖限前四名)。
  4、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3次以上。
  5、承担1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
  6、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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