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7]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