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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速节能灯具的推广,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设施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区普遍实行分户供热和按计量收费。广泛应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县城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至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农村新建住宅和公有建筑稳步发展,至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到2010年城区包括县城区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应达到15%;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率要达到70%。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

  (一)各级政府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市建委全面负责建筑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市墙改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市财政、经贸、公用事业与房产、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墙改节能、验收等各监管单位,必须将责任落到实处。自2006年8月1日起,竣工工程验收备案报告中必须提交建筑工程项目节能实施情况检验合格证明,否则,墙改基金不予返退,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定者,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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