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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3、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二、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为: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执行本市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2、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

  三、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

  1、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经营状况稳定,且有资金来源。

  2、管理基础好,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3、按本市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1、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3、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单位应全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册》。

  5、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的3倍。对当年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可适当提高。

  6、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按户建帐。补充养老保险的年利率按照基金运营实绩以及企业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具体计息办法按照银行相应规定处理。

  7、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

  8、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经办机构根据原企业开出的转移证明,可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合并计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如调入单位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储存额可暂由原经办机构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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