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的要求,1994年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选择部分企业按照《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意见》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加快建立本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和《劳动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文)要求,制订了《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和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本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本市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1、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支持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组织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