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棚改办提出的《关于棚户区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棚户区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特别是矿区棚户区建设,完善和健全基础设施功能,满足棚户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解决棚户区低保特困户和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特制定棚户区改造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棚户区规划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或相对独立建设的小区,必须建设一座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
二、农贸市场建设由各棚户区改造建设主体具体实施。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由投资人进行建设并管理,但每座市场必须留出40个摊位无偿提供给棚户区低保特困户和零就业家庭,由棚户区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
三、投资建设棚户区农贸市场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免交建设工程各项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