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增强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现就规范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提出的合法行政的要求,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和有效,才能保障其执行力,才能保证市政府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的落实,才能提高行政管理效力。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同时,还有可能导致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必须科学界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严格规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方可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行为,而不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性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特别规定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某项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也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责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三、正确认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性质及主要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市政府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加强某一方面监督管理工作,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组织,主要承担对某项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并对完成情况实施监督等工作职责。
四、强化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行为的监督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规定和未经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市政府将及时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