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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9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调动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对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手续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作不满三年并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调入后未增加过工资的,退休时其养老金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文件规定计发;调入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增加过工资并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其养老金可按本人调入前本市对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与调入后以新增工资为基数按本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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