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
7、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比赛。
8、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意,并备案)。
9、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按照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督促、鼓励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
1、年龄在50岁以内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直接分批组织培训。
2、年龄在50岁以上的高级会计师和省直、中直驻石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组织。
3、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并备案,然后组织实施具体培训。
(二)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其他持证人员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录入到管理数据库中,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培训的,可凭结业证书或证明到证书管理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