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及时掌握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情况,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工作,现对《
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公司名称 文号 条款名称 险种类型 编号 开办时间
二、“公司名称”栏应填入你公司全称。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各公司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的信息时,应当在表格“文号”栏中填写中国保监会批复你总公司的产品审批文号或者总公司报保监会备案文号。
四、“险种类型”及“编号”栏按以下人身保险险种分类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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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险种类别 │编号 │险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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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定期寿险 │131 │个人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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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投资连结型定期寿险 │132 │分红型个人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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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团体定期寿险 │134 │投资连结型个人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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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终身寿险 │141 │团体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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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分红型终身寿险 │142 │分红型团体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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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万能型终身寿险 │143 │万能型团体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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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投资连结型终身寿险 │144 │投资连结型团体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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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团体终身寿险 │151 │长期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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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两全保险 │152 │分红型长期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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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分红型两全保险 │161 │个人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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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万能型两全保险 │171 │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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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其他人寿保险 │172 │分红型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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