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有限责任所必须具备两名、合伙所必须具备一名专职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必须提供经主任会计师签章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表(附后)。
3、为了全面了解股东(合伙人)的情况,设立新所原则上由股东(合伙人)本人现场集体申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一律不予受理;建立股东(合伙人)申报和调增变更谈话制度,规范谈话记录和签名程序。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转所,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省注协方可办理转所手续,否则不予受理设立新所申请。省注协出具的股东(合伙人)连续五年执业证明,必须由秘书长签字。
5、设立新所的办公场所必须是办公用房,不能使用住宅用房。
6、将新设所和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公示期由原来的10天调整为20天。
7、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应加强前期审查工作,调增股东(合伙人)必须符合股东(合伙人)条件,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方可变更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并通知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省财政厅认可调整后方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省财政厅认可调整,事务所擅自变更股东(合伙人)的,在省财政厅、注协网站进行通报批评,变更股东(合伙人)无效。
8、接到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省财政厅将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在省财政厅、注协网站公布。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
1、行业协会应加大行业惩戒力度,制定具体的行业惩戒办法,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执业、强制培训、谈话提醒、注销撤销事务所的风险金由省注协托管等。受到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在此期间不得转所,并在相关网站公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2、从严控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为了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防止乱拉人设所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是股东(合伙人)的,在原所执业两年内不得转所,具体转所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3、由省注协牵头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价试点工作,评级情况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综合等级评价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