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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财会[2007]1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结合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审查管理

  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全面审查。首先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应主动纠正;省财政厅每年将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欢迎广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各界举报。对于检查出的公务员兼职注册会计师和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坚决予以清理;对于只挂名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核实后转为非执业会员;对于群众举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本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并由媒体曝光和通报到各有关单位。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和执业质量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和执业质量的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省财政厅实地检查面不低于会计师事务所总户数的30%。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不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和省注协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暂停执业;对于注册资本不到位、股东(合伙人)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直接收回执业证书;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工商局、国资委等综合管理部门),适时将处罚情况在网站进行公告。

  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管理

  1、申报设立新所,股东(合伙人)必须提供近五年每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各一份、近五年的企业合并(或分立、清算)报告一份,缺一不可,复印件必须由执业人签字、原事务所盖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一经核实,一票否决,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以后申报设立新所的资格,同时由省注协取消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资格,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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