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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

  建立完善的税源户裁定考核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区、县间税务登记地点的争议和纳税人的投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纳税服务承诺。
  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方式
  对纳税人的跨区、县迁移申请有争议的,相关区、县局间首先进行协商,协商未果仍有争议的须上报市局,由市局按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定。
  (二)工作流程
  1.各局在接到纳税人的迁移申请或其他区、县局的协商转户要求时,对税务登记地点无异议的,应按照市局纳税服务承诺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手续。
  2.各局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存有异议,转出局应在接到纳税人或其他区、县局提出的转户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区、县局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同意转出的,应在纳税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结转出手续;不同意转出的,转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局上报裁定申请,同时应告知该纳税人或有关区、县局此件已报请市局裁定。
  3.市局受理区、县局、分局的裁定申请后经核实有关情况,正式行文批复裁定申请、发布裁定结果,并限有关区、县局在纳税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转出、转入手续。对于未在期限内办结的,市局将在期限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直接做转户处理,并限有关区、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完毕。
  4.纳税人或转入局在提交了迁移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未得到转出局的明确答复,可直接向市地税局提交迁移申请,市局在接到纳税人或转入局的申请后将责成有关区、县局限期上报具体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未按规定向市局提交裁定申请的区、县局、分局,市局将此类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中。
  5.对于依法为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手续的和自行协商解决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争议的区、县、分局,市局可根据有关区、县、分局实际收入增减情况调整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三)提请裁定所需的资料
  各局在上报管辖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的迁移申请;
  2.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
  3.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争议各方的理由和依据。不同意转出的局必须提供不同意转出的正式文件,或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的具体批示意见。
  三、建立完善考核、监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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