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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棚户区建设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棚户区建设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针对棚户区建设工程投资巨大,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政府主导运作”两种模式并存,主要建材实行“政府采购,甲方供材”的实际情况,为解决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棚户区税收收入征管面临一定困难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棚户区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棚户区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掌握棚户区建设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测算税源状况。对主要建筑材料实行甲方供材的,棚户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据实向税收征收部门提供各建设项目供材资料,确保税收征管部门掌握准确的纳税人税基资料,为依法征收提供依据。

  二、认真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本辖区棚户区开发、施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了解建设项目情况以及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三、依法申报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棚户区施工企业营业额应包括“甲方供材”在内,各施工企业未按此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税收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各级税收征收机构,可以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对棚户区施工、开发企业征收税款。各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税收征收部门的工作,与税收征收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履行代征 义务。税收征收机构要加强对受托单位代征工作的管理,严格代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各级税收征收机构要指定专人加强税基的认定工作,做到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代征。确有必要实行代征的,应当明确汇算和征收办法。税收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业税收属地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地税发[200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入库级次组织税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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