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6年度《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的通知
(粤新出印复[2006]216号)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各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印刷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印刷市场秩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印[2003]1142号)精神,现就2006年度全省《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年度核验时间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度核验的,按《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核验程序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和“三资”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按照委托管理的分工进行,由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验工作。复印、影印、打印单位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
2、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工作的企业,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在《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年度核验。省局审核合格后,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度核验专用章。属于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验工作的企业,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核验后,在“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度核验专用章。属于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验工作的单位,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年度核验,使用《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表》,通过年度核验后,在“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度核验专用章。
3、《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表》,由各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的式样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