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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农牧区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申请难、维权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一会两站”建设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一会两站”的建立、发展和巩固,切实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使“一会两站”建设真正成为为农牧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一会两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不仅是新形势下有效维护农牧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需要,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全省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一定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牧区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一会两站”建设作为解决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为处理农牧区消费纠纷、及时有效地查处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组织保证,为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搭建平台。

  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努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向前发展

  维护农村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和责任。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履行职能”。在2006年全省“一会两站”建设中,由于部分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政策、财力、人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这些地区的“一会两站”建设注入了活力、补充了能量,为全省的“一会两站”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北州人民政府在〔2006〕10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些专项资金,用于“一会两站”的筹建及全州农牧区消费维权工作正常的业务办公经费,各级团委、人事、社保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青年义务志愿者列入同级“一会两站”的用工计划;共和县政府将“一会两站”建设列入县政府考核乡(镇)年度工作目标之一;格尔木市、大通县、贵德县、贵南县人民政府主动拿出经费用于“一会两站”建设;民和县人民政府从2007年起将全县“一会两站”工作人员通信补助(100元)纳入了县财政预算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确保“一会两站”建设顺利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建站成果,使其在确保农牧区消费安全、确保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农牧区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尤其要在发挥“一会两站”实效上下功夫,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使“一会两站”在全省农村牧区扎根、开花、结果,使之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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