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
(二)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四)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参加北京保监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注重培养自身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所任职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他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要对报送监管机构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对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履职监管档案管理
第九条 北京保监局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记录。履职情况监管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第十条 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住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
第十一条 履职信息应包括:
(一)年度考评结论及有关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及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分公司总经理履职信息还应包括北京保监局对本人及其任职机构作出的评价结论;分公司副总经理履职信息还应包括北京保监局对本人及其分管工作领域作出的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分类监管结论、内控评价结论、非现场监管异常情况结论、执行监管政策、配合监管情况评价结论、投诉处理情况评价结论和接受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后整改情况评价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