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北京保监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 北京保监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约见谈话和走访等方式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履职监管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第六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与其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并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