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饮用水质量,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6)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承办单位: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交通局、阜新铁路车务段、各区政府
(1)认真贯彻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6、食品卫生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各区政府
(1)政府将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贯彻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情况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管理实行责任制。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