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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饮用水质量,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6)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承办单位: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交通局、阜新铁路车务段、各区政府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6、食品卫生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各区政府

  (1)政府将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贯彻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情况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管理实行责任制。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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