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要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不断有新突破。
(三)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是抓紧在各州、地、市筹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政府应赋予服务中心一定的服务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手段和力量,使服务和扶持更加有力有效,责任和权利相等。二是建立中小企业综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并同省内各主要媒体联合,向社会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当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时,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同时,政府要及时确定扶持重点,并对重点扶持企业进行分类指导。三是设立行政投诉机构,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及时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策不落实、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认真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限期调查处理,解决企业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做好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以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把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突破口。各州、地、市要尽快组建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努力分散担保风险。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小企业群体出资联合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互助性融资担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逐步建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省财政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纳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范畴,由直接注入担保公司作为资本金的做法,改为每年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额和代偿额,按比例作为风险补偿金给予补偿。
(五)继续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青政办〔2006〕43号文件对本次专项检查中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未完成专项清理工作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要求继续清理,对主要内容与国发〔2005〕3号、青政〔2005〕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明令废止;对个别条款或内容与国发〔2005〕3号、青政〔2005〕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修改。今后,各地、各部门对已经废止、经过修改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文件,必须明文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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