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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租〔2007〕9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和企业解决房地产经纪纠纷问题,规范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行为和处理工作,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权限

  (一)本着方便群众和首问受理的原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分支机构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二)市建委收到的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包括信访),转交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处理;涉及分支机构的,转交分支机构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三)对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投诉由其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或分支机构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二、工作时限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于30日内完成投诉调查调解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报市建委。

  三、受理范围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调解处理群众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对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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