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7]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新颁布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全国卫生系统贯彻新
《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对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直接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性,增强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2007年新
《办法》实施的大好机遇,进一步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努力减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明确重点,严密监测。新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管理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由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能发布医疗广告。我厅按照新
《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出证工作,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在湖南省卫生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时刻关注公示信息,了解和掌握出证情况,要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做到不留死角。要将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较多(或屡教不改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有关部门曾经通报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要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进行梳理,对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监测覆盖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监测公示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