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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承办文化部、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它工作,重大问题向文化部、省政府请示、报告。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名单,分别上报省政府和文化部。

  (二)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文化厅(文物局)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并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

  省教育厅: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校园、进课堂。

  省科技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技认定、鉴别和保护。

  省民委(宗教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与民族宗教有关的事宜。

  省公安厅:依法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违法行为。

  省财政厅: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等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进行申报,实施保护。

  省交通厅:协调交通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省水利厅: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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