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办文化部、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它工作,重大问题向文化部、省政府请示、报告。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名单,分别上报省政府和文化部。
(二)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文化厅(文物局)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并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
省教育厅: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校园、进课堂。
省科技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技认定、鉴别和保护。
省民委(宗教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与民族宗教有关的事宜。
省公安厅:依法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违法行为。
省财政厅: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等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进行申报,实施保护。
省交通厅:协调交通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省水利厅: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