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地域的要求和项目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旧区改造、兼顾被拆迁人利益的原则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待期房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按照被拆迁人的搬迁顺序自行选定楼层、楼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根据楼层、朝向、位置不同分别定价。
  第三十四条 拆除用于居住的违章房屋,使用人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违章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使用人购房补助:
  (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
  (二)违章房屋用于使用人自住;
  (三)使用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的;
  (四)违章房屋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
  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章房屋不予补偿,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向房屋使用人支付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居住在违章房屋内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户”,凭区以上民政部门证件并经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负责安置住房,产权归拆迁人,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二)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租房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照120元计算);
  (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设施等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租房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租房补助费按过渡期支付。过渡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被拆迁人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租给他人居住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租房补助费,被拆迁人不享受搬迁补助费、租房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搬迁和租房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和租房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和租房补助费按过渡期限支付。
  第三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多层住宅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