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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据房屋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资料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房屋拆迁前产权发生转移但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或者有规划批准文件未办理产权产籍登记的,或者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认定处理。
  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综合补助费(包括设施拆装费、设施及货物运输费、通信设施迁移费、停产停业期间从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租房补助费以及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重置费)。
  综合补助费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5元。居住兼营业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综合补助费。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综合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综合补助费按过渡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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