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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公安、房产、工商、司法、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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