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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4号令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4号令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宗发[2007]28号)


各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

  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3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4号令)已经发布,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部门规章是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以3号、4号令的贯彻施行为抓手,指导省、市、县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台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使我省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此,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和各宗教团体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将宗教干部、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省宗教局近期将印发3号令、4号令学习材料,供学习使用,并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省各宗教团体应当将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国宗局3号、4号令作为本年度“五五普法”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市和省各宗教团体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情况,请及时报省宗教局。

  二、切实做好认定、备案工作。目前,伊斯兰教、基督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已经出台了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佛教、道教和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也将于年内出台。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应根据国宗局的两个备案办法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适时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制发新《宗教教职人员证》的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与两个备案办法相对应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均由国家宗教局监制,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我局的政府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www.jsmzzj.gov.cn)。

  三、依法加强对教职人员队伍的管理。通过国宗局的3号、4号令的贯彻,政府宗教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管理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促进宗教团体自身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要进一步加大“三项治理”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对假僧假道、自封传道人等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非法活动,要以《宗教事务条例》和两个备案办法为依据,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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